明星代言到期后,还能用其照片在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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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684发表时间:2020-07-02 03:20:32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书,浙江雅特洁具因使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约明星代言照片,被周海媚告上法庭。
据了解,浙江雅特洁具与周海媚代言签约于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浙江雅特洁具未经同意,在其官网上继续使用推广其迪士品牌水暖五金类、卫浴类近20个品种的产品,并且明确注明原告为其“迪士形象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周海媚提交的简历及相关剧照,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周海媚肖像的同一性。
关于被告雅特洁具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告合同》《肖像使用授权书》以及辩称属于合理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其在授权使用期限届满后获得了原告对其肖像使用的授权,被告在代言期满后仍将原告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将原告肖像及个人信息展示在官网网站,且网站具有推广、展示、招商、营销的目的。极易让大众误以为原告仍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即使如被告所述公司是为展示历史发展,亦不应在其中使用原告的肖像。
遂判决,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置顶位置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周海媚赔礼道歉;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海媚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400元。
据了解,浙江雅特洁具与周海媚代言签约于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浙江雅特洁具未经同意,在其官网上继续使用推广其迪士品牌水暖五金类、卫浴类近20个品种的产品,并且明确注明原告为其“迪士形象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周海媚提交的简历及相关剧照,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周海媚肖像的同一性。
关于被告雅特洁具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告合同》《肖像使用授权书》以及辩称属于合理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其在授权使用期限届满后获得了原告对其肖像使用的授权,被告在代言期满后仍将原告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将原告肖像及个人信息展示在官网网站,且网站具有推广、展示、招商、营销的目的。极易让大众误以为原告仍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即使如被告所述公司是为展示历史发展,亦不应在其中使用原告的肖像。
遂判决,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置顶位置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周海媚赔礼道歉;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海媚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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